商标侵权被起诉,被告会有什么后果?被告侵权他人商标了,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被起诉,被告会有什么后果?


1、商标侵权被起诉,被告会有什么后果?


《商标法》规定,在本法第5十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1,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十条有本法第5十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1,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十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被告侵权他人商标了,应该怎么处理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十条有本法第5十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1,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十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被告侵权他人商标了,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被侵权后,要采取1定方式进行商标维权。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1、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1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 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1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4、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


商标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1,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以下是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1】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商标权侵权纠纷1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5个字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微山湖”3字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存在冲突,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微山湖”的商标侵权。   首先,被告使用的字号的名称为“微山湖人家”,是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合法登记的字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字号不能单独的、割裂的来看,原告不应该把这5个字分成两部分来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微山湖人家”的名称是1个整体,不应该被断章取义,而且被告使用的字体字形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同,且前后字体字形前后1致,大小相同,并未突出“微”、“微山湖”、“微山岛”等文字。   另外,虽然“微山湖”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有相似之处,但要判断被告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应看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误认是指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解。   要判断是否造成误认,应当以1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   “微山湖”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的1个湖泊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误认混淆的可能性极小,仅仅凭借“微山湖”3个字起不到任何区别指定服务的作用,必须借助特定的字形,颜色等才可能起到1定的区别作用,可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非常弱,只是使用“微山湖”3个字,而没有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形、颜色上有相似之处,   对相关公众不会构成任何误导,而且,被告的字号5个汉字组成的“微山湖人家”,1般消费者在见到“微山湖人家”时,根本不会将其与“微山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联系起来,除非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了“第2含义”,而原告的“微山湖”商标仅仅是个普通商标,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其次,被告的饭店销售的饭菜主要以龙虾、炒鸡为主,也没有与原告的菜品有相似的地方,另外,被告的饭店只是1个小饭店,从规模上讲,营业面积只有70平方米左右,从装修风格上,也没有1点与原告雷同的地方。   以上的种种不同,也可以看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双方经营销售的产品根本没有冲突。   再次,被告的籍贯本身就是济宁市微山县,有着非常合理、充足的理由使用“微山湖”这3个字,使用这个3个字的原因是了突出其菜品、种类的地域特色,含义是为了体现家乡的特色菜,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如果原告的诉求成立,那么任何1个经营者的字号中都将不能出现“微山湖”3个字,这至少是驰名商标才“有可能”达到的受保护程度,当然,并非只要是驰名商标就1定能达到这种受保护程度,作为1个普通商标根本不可能受到此种程度的保护。   
2、侵权责任是1种过错责任,本案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字号的行为,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也就是没有过错,因此,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而且,“微山湖”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在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微山湖”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即使自己的字号中存在“微山湖”3字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原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有其合理的原因,不存在恶意侵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使用“微山湖人家”作为商号是明知侵权而为之。   其次,被告的餐馆所在的位置为济南市xx区xx路,该地点距离市区比较远,而原告所拥有的饭店的总店以及几个分店分别位于山大路、和平路、明湖路等地点,由此可见,其与被告店铺的位置相隔很远,加之被告李xx本人是济宁市微山县人士,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完全不知道原告“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所有的“微山湖鱼馆”的存在,毕竟原告“微山湖鱼馆”的名气还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   再次,刚才已经阐述过,被告经营的“微山湖人家”面积只有70平米左右,被告经营的各家酒店面积均在1000平米以上,从规模上讲,双方根本不是1个档次的饭店,无论是在消费群体的定位、菜品的价格、种类都没有可比性,自然被告的餐馆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造成原告的收入减少。   另外,在装修风格上也没有仿照原告的装修,也根本无法仿照原告的装修,从该点也可以明确的'看出,原告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的诉求混乱,请原告首先固定1下自己的诉讼请求。   
4、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以被告的盈利数额或者原告的营业损失为依据确定数额。   被告的餐馆核准日期为20xx年8月30日,自成立至今仅有3个多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告的餐馆还没有盈利,1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没有对原告产生实际的影响。   另外,如果原告认为应该按照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主张5万元的赔偿数额,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损失,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5、原告的真正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非法炒作,而且,明显带有仰仗其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工商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6、如果被告的字号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那么,为何原告不直接去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的字号撤销,却故意搞出1个“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1个原告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诉求。   综上5条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韩某律师   20xx年12月10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刘**,男,汉族,40岁,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1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答辩人并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诉称的假冒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   原告诉称在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经营的文具店购买以1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208羽毛球拍1副,并现场取得收据1张,后经原告技术人员鉴别后发现答辩人所销售的羽毛球拍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商品确属答辩人文具店所销售,但此商品是答辩人从正规的供货商处取得,因间隔时间过于久远进货凭证已经找不到,但是商品确属答辩人从市场的供货商处取得。   在进货时答辩人确实不知道此商品为假冒商品,只是以为商家促销故价格低廉,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   
2、答辩人早已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答辩人1共购进了 副球拍,已经于 年 月 日(有销售台账为证)全部销售完毕,并没有再进此类商品,故答辩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停止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计算数额错误。   原告诉称经济损失达3万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十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3条、第十4条、第十5条、第十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答辩人1共进了十5副球拍,同类型球拍售价是5十元左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1共是不到1千元,但是原告诉称损失竟然有3万元,跟法律规定的标准差了30多倍,数额实属错误。   
4、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   原告诉称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5016元,但是根据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办理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抽(开)签、评奖及相关现场公证,非营利性的每件800元,营利性的每件1800元。   原告聘请的是长沙的公证机关,收费应按照长沙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但是原告诉求的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明显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5、答辩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影响的程度,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也不合理。   如前所述,答辩人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而且答辩人只进了十5副球拍,虽然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是造成的影响确实没有达到需要登报消除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答辩人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显然不合理。   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实事求是的计算损失,故答辩人只需承担法院最后判决赔偿的损失部分相应的诉讼费,其余部分则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慎重考虑,根据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20xx年7月11日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1案【案号(20xx)东1法民5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1、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5十6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1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销售商被告商标侵权怎么罚,大概罚多少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 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 如果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6) 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4种:(1)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1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3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便是关于“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商标侵权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是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那么就赶紧采取措施,停止侵害,积极赔偿,因为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侵权的,也可以进行无责辩护。当然,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做,建议第1时间就自己的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 。



6、被告专利侵权,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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